中央主管機關修正能源管理法
目前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能源使用效率之規定,於能源管理法第十四條:廠商製造或進口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供國內使用者,其能源設備或器具之能源效率,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容許耗用能源之規定,並應標示能源耗用量及其效率.不符合前項容許耗用能源規定之使用能源設備或器具,不准進口或在國內銷售.
台灣科祿格通風設備(股)公司